养卡人提示:恶意透支信用卡1万元以上要追诉
高检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发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涉及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新增和修正了许多的经济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执法办案缺乏立案追诉标准。为此,高检院与公安部在追诉标准及其补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共同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二)》。
■信用卡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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