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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新规:老房加装电梯今后可提取公积金

曲奇多| 2019-1-16 07:00 阅读 2877 评论 0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修改印发了《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对何种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提取额度的确定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购买自住住房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办法》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应当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汇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管理中心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银行账户。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购房当月之前(含当月)职工账户的余额;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批准建造、翻建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付息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对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可提取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提取手续

《办法》规定,职工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每年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也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

职工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符合提取情形的职工,应当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应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提取手续。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张蕾

■编辑/姜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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