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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时效已过,既不补缴也不给赔偿,是不是就应该放弃维权?

一片小叶子| 2019-1-23 13:00 阅读 1609 评论 0

确实劳动者在遇到社保没有交的时候,很无奈。有的单位就是这样拖着,既不给补交,也不给赔偿。

遇到这样的事情,是不是应该向法院起诉呢?社会保险征缴职能,在法院看来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法院一般不会受理社会保险费的案子。

因此,我们一般也不能通过法院来申请赔偿。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只有劳动部门确认不能补交的,人民法院才会受理,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所以,劳动者首选应当向劳动部门维权。


劳动监察有两年的有效期,劳动仲裁有一年的有效期,是不是拖过了时间,我们就应该放弃了呢?

劳动监察的有效期是这样确定的。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连续持续性的,那么应当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维权有效期。

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两者的劳动关系是持续的话,劳动维权有效期就会一直存在。只有用人单位跟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给职工开始缴纳社保,才开始计算维权有效期。

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是这样做。确立劳动关系之后,就可以补交社保,而确立劳动关系,没有有效期。即使过去10年20年,只要证据确凿,一样能够确立劳动关系的。这是劳动法对职工的保护。


确立了劳动关系,如果超出了两年的维权有效期,是不是就只能放弃呢?

社保缴费实际上是没有补交时限的。虽然劳动监察部门有维权有效期,实际上还有一个部门叫做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一般是由税务机关或者社保专门机构承担。

2017年人社部对人大代表的答复中,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二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要按程序进行受理。


同时人社部明确,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从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

所以,社会保险费的是没有追诉期一说的。不要放弃维权,但已通过确立劳动关系之后,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征缴有关社保,就能够维护我们的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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