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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还能向死而生吗?

三岔口| 2019-1-23 14:40 阅读 744 评论 0


原题:关、退、转型

p2p还能向死而生吗?

陈文

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175号文”)在业内广泛流传,引发强烈反响。

在“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的基调下,主流解读一致认为,P2P“十死无生”了,“向死而生”是否成为了空谈?

头部平台合规发展是基石

其实,在“关”和“退”的基调之外,监管层传递的一个最为显著的信号就是市场上最后能够存活、顺利备案的必然是严格合规的头部平台。这也和笔者这几个月以来一直倡导的“头部平台合规发展才是行业稳定的基石”论调一致。

监管机构对P2P行业目前的整体态度在于,努力先使得行业风险整体可控,防止行业风险向正规金融传递,防止行业风险酿成社会稳定压力,目前,控制头部平台的待收余额增长速度以及有序清退中小问题平台同步进行,都是为了给政策选择留有可供游刃有余的空间。

P2P行业最大的问题是市场上存续的平台数量过多。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2018年年底,市场上存续的平台数量仍然高达1000家左右。参考信托公司目前的68家牌照,第三方支付公司目前的两百余家牌照,基金代销目前的一百余家牌照,无疑P2P存续平台数量仍需要进一步减少。

目前,监管机构备案相关政策出台的节奏点也取决于平台的减少速度。一方面,在当下的政策敏感期,由于备案落地时间点的不明确,部分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平台放弃了合规备案,主动退出市场,实现市场的自然出清;另一方面,部分地方监督管理部门也开始主动作为,清退一些存在违规行为的中小问题平台。例如,媒体传出北京清退待收5000万元以下的问题平台,杭州清退待收1亿元以下的问题平台,深圳清退待收2亿元以下的问题平台。

对于真正能够做到合规经营的头部平台而言,清退中小问题平台无疑构成利好,尤其是纠正了2018年上半年小平台更容易整改备案的误区,使得市场秩序日益规范。

P2P转型出路

在后续加速减少现存平台数量的“关”“退”浪潮中,我们也将看到监管也会创造条件推动P2P的积极转型。在175号文中,监管给出了三条转型出路:

一是转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与定位为信息中介的P2P不同,网络小贷被定位为信用中介,其资金来源不再是个人散户,而更多是自有资金和机构资金。如果以网络小贷取代P2P,所有存量P2P债权将由新设的网络小贷主体承接。

目前,银保监会就网络小贷的全国统一监管办法仍未出台,但杠杆监管的强化无可回避。如果按照目前主流的网络小贷公司2倍到3倍杠杆的监管,对于百亿级的平台而言,转型网络小贷意味着需要交纳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的实缴注册资本,这对新设立的、承接原P2P债权关系的网络小贷主体构成了较大的补充足额实缴注册资本金的压力。为了转型网络小贷后减少需要追加的实缴资本金,头部平台在当下也必须有进度地压缩存量业务规模。

二是转型做助贷。2018年下半年以来,主流金融科技企业都将主要发力点放在助贷上了,但从2017年下半年的现金贷整顿开始,监管已经密集发文规范银行的助贷合作。P2P之所以在三千多家法人机构的商业银行体系下能够存活、拥有自身的市场空间,在于P2P与商业银行的客群存在差异,这一客群即使由P2P推荐给商业银行,实际上也很难满足商业银行的风控逻辑要求。商业银行能够跟大多助贷机构抗衡,根本原因还是各种形式“兜底”的存在,P2P的“兜底”能力是否具备仍有待检验。可以预想的是,小额信贷领域机构的资金远没有线上零售资金好拿。

第三是转型做引流平台。虽然我们说P2P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对资产端的把控,但P2P尤其是头部P2P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存量的线上出借人以及线上出借人的持续获取能力,这些接受过风险现实教育、具备一定风险承担能力的出借人是可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类产品的投资人的。不过,这种转化也面临一个问题,即持牌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大多存在100万元的合格投资者门槛,而P2P的出借人很难与之匹配。以某百亿待收余额的一线平台为例,其平台50%的出借人在投余额在5000元以下,67%的出借人在投余额在1万元以下,在投余额在5万元以上的不到总出借人数量的5%,在投10万元以上的只有0.55%。而信托计划、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门槛均为100万元。银行理财产品在“理财新规”出台之前也都是5万元的购买门槛,即便是理财新规后降为1万元,也比P2P网贷平台的起投金额高出不少。

备案趋向更严监管

尽管175号文中主要提及了P2P的“关”“退”“转型”,对于“备案”却没有只字片语。但我们不应该对P2P备案彻底绝望。

成熟的政策制定层必定要保持P2P政策方向的模糊性,这在当下以清退平台数量为主的现实诉求中尤其必要。只有给从业机构较强的不确定性才能倒逼大多数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机构主动退出市场,反过来创造备案落地的条件、加快P2P备案的到来。但这个过程注定无比痛苦,痛苦的承担主体既包括走上“关”“退”“转型”之路的平台,也包括最终有望顺利备案的合规头部平台。

需要强调的是,大浪淘沙后即使备案落地,P2P的监管思路必然与2016年8月份网贷监管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笔者一直认为,按照暂行办法是无法有效管住P2P的。国内金融机构的杠杆监管趋严趋势短期之内无法逆转,P2P作为完全没有杠杆约束、实质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存在是难以想象的。尤其是备案完成后P2P存续企业的控股权会发生密集变迁,背书能力更强的机构成为股东后,P2P行业的体量更加无法控制,政府可能会丧失对于社会总融资额的控制能力。

笔者预期,监管将P2P定性为信息中介的提法短期之内不会变化,但监管未来会重提对于P2P的实缴注册资本金要求,这点需要引起头部合规平台的充分重视。

一方面,笔者预测会存在对于P2P的最低实缴注册资本金要求。诸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权下放地方,其实缴货币资本由各省规定。以重庆市为例,2016年4月发布的《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申报工作指引》规定:在重庆下属区县新设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性出资到位;注册地位于重庆市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重庆市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另一方面,笔者预测会存在对于P2P事实上的杠杆率监管。可供参考的是监管权在人民银行的第三方支付。2010年6月,人民银行公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由此来看,大的头部平台需要满足更高的资本金要求,而小的平台则受限于最低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而退出市场。

“做生意是要有本钱的”,P2P的狂欢早已逝去,现在是整个行业为过去野蛮发展买单的时间点。然而九死之外仍有一生,笔者相信合规发展的P2P头部平台在未来的中国金融市场仍将有一席之地。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副秘书长)

责任编辑:高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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