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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保险基础知识(1)

默音| 2019-1-26 13:00 阅读 1595 评论 0

一、保险概念

二、保险主体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合同中的各种“期限”名词解释

让保险更加生活

保险的补偿原则

保险的赔偿原则

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是它的立身之本,而这个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三要素:

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特定灾难事故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以及保险金额内

2.人身保险的给付

保险数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

保险四大赔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给你们小总结一下就是:

损失补偿原则一共包含两层含义:

1.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有损有赔,无损无赔

「无损失,要钱没有╮(╯▽╰)╭」

2.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收益,即以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为限,避免保险演变成为赌博行为或者诱发道德风险。

「赌博和道德危机大家都比我懂(#^.^#)」

二、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给你们小总结一下就是:

1.保险人(保险公司)怎样赔

「近因原则,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

「‘近因’属于被保风险」

2.保险人(保险公司)怎样不赔

「‘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

三、分摊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分摊”用于普通财产保险时,系指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时,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为不足额投保,损失赔偿应该根据保险金额和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计算。

“分摊” 用于海上保险时,系指保户对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如果保险人承保此项责任,就由保险人负责摊付。

“分摊” 用于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所共保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系指有关共保的保险人均须根据标的实际损失和各自应负的责任,按比例分摊赔偿损失。

“分摊” 用于重复保险,系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承保同一标的的有关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和应负的责任,按比例分摊负责赔偿的一种规定 (如一个保险人已付出的赔偿超过其按比例应负的责任,则其超过的部分可向另一保险人摊回。

重复保险:是指同一被保险人以同一标的物向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保险人投保相同的保险,而且保险总金额超过该标的的价值的行为

「A为一价值1万元的苹果分别向BC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共计1.5万保额的被偷吃险种」

给你们小总结一下就是:

保险人如何对损失后的赔款进行分摊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是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2.责任限额制。也称赔款比例分摊制,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额作为分摊的比例而不是以保额为分摊的基础。计算公式为: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金/所有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金额的总和×实际损失」

3.顺序分摊制。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在其损失额超出前家公司的保险额时,再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如果在有其他保险公司承包,那么依据时间顺序按照此方法顺推下去。

「你先赔,我垫后」

四、代位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事故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人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中国的保险法律法规要求,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侵权人索赔。

给你们小总结一下就是:

A车撞B车

A车不赔偿

B车先报B保险

B保险找A车赔偿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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