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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时代落幕

凝泪眼| 2019-1-28 20:30 阅读 698 评论 0

这周互金行业最受关注的事件要属175号文。从曾经的互联网金融“网红”到爆雷,跑路等负面潮不断的雷区,再到监管三令五申,痛下狠手的监管重地,p2p网贷的命运走向似乎“尘埃落定”。从之前行业人士“90%的P2P网贷将死亡”的论调来看,这是行业有识之士意料之中的结果。




文:凡路

曾经的互联网金融“网红”—P2P网贷正在靠近它的“至暗时刻”。

尽管这两年来,围绕P2P行业监管收紧和行业洗牌的语境让整个行业笼罩压抑“神色”,但依旧不乏一些乐观人士对P2P网贷的未来发表“看好”论调。但眼下,严峻的行业形势留给人们想象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了。

1月21日,一份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175号文”)在网上流传,引发行业热议。

175号文对总体工作提出要求:下一步网贷监管工作的整体要求为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同时,稳妥有序推进风险处置,分类施策、突出重点,精准拆弹,确保行业风险出清过程有序可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底线。

“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措词之严厉已无法让人对P2P网贷再抱乐观瞎想。

关于此文件的真实性虽未得到确认,但在行业人士间,文件内容的模板之前已经被行业人士预测过。用一位资深行业人士的话说:网贷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P2P网贷已经“玩完了”。

该人士向《互联网金融一线洞察》表示,网贷行业的命运早就注定了,走到今天是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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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是个伪命题吗?

早在几年前,质疑“P2P是个伪命题”的声音就时有传出,更有行业人士发表论点称“99%的P2P网贷将死亡”。彼时,P2P网贷还在享受作为互联网新生事物的创新光环,舆论多有褒意。回归P2P的本质,其作为信息中介平台为在商业模式上就面临“天花板”。

P2P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其初衷无非为金融脱媒。目的为实现资金供方与资金需方直接对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但事实上,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注定让P2P平台像其他中介平台一样纯粹。大众日常熟知的婚介平台,房产中介等生活服务中介行业早已被人们习惯并使用,但转换到金融中介平台,人们在选择和使用体验上是另一番景象。

如婚介平台,房产中介这种平台,买家都会经过对实地房源进行考察后才会选择,交易标的可识别度较高,中介扮演的促成意向达成的关键性影响较弱。同理,人们在婚介平台上选择意向对象时也会经过线下排查和考量。在风控上,虽然也时有爆出房产中介公司和婚介平台欺骗用户现象,但其发生概率总体较低,而缘由多有平台对信息验证及自身流程操作出现纰漏有关。

回到金融,情况要复杂的多。在银行被允许倒闭破产的规定出台之前,人们在银行存款,获得一定的利息,从来不用担心无法获得银行会跑路。但回到P2P行业,这是另一个场景。由于出借方对借贷方的信息缺乏了解和准确掌控,选择焦虑和恐慌情绪时刻蔓延在出借方的心头。

在早期P2P野蛮生长的阶段,低门槛的市场现状让一些劣质平台尝到了“甜头”,随之而来的逾期,爆雷,跑路等事件加剧了P2P行业的公共信任成本。

在诸如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融资目的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必要审核,更要向出借人披露平台股东背景、财务审计报告、历史逾期率等与自身信用息息相关的指标未出台之前,各P2P平台的运营规范依赖于各P2P平台的自律和舆论监督。

这几年,投资人对各大平台的考量因素从收益回报再到股东背景到创始团队,可谓是层层考量。单从股东背景就经历过国资系到上市公司系等层层迭代。一切行为背后指向人们对风险未知背后的焦虑。

长期以来,互联网金融行业野蛮生长,资金池,自融,假标,虚假宣传,乱象丛生。行业诞生初期,早期参与市场的平台享受到红利待遇。P2P平台依靠监管套利,这点行业人心知肚明。

在商业模式面临“囚徒困境”之外,宏观经济的连续下滑对网贷当前困境可谓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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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宏观经济的连续下滑及国际经济形势的不明朗对整个金融行业都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阴霾之下,传统金融机构也面临着巨大压力,P2P网贷平台面临的艰巨可以想象。

P2P模式中,资产方(即借贷方)是业务的核心关键,长期以来,优质的资产方争夺是P2P网贷行业最关键的竞争。经济下行中,大量中小微企业陷入困境,当借贷的主体行业无力承担借贷成本,这对网贷行业无疑构成致命性压力。

拍拍贷张俊之前曾在表态,“90%到95%的P2P公司会死掉”时称,除了大量在做监管套利的P2P平台会在政策出来被淘汰,第二个原因是借款人承担的利息太高了,30%甚至40%的借贷成本是把一部分P2P平台逼退出行业。

在经济下行期,资金流是最重要的运营配制资源,高额的借贷成本成为借贷主体企业难以承受之重,进而成为压倒平台的致命稻草。

监管效应下,行业在洗牌并重塑局面。根据行业数据,截至2018年12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1021家,相比2017年底减少了1219家。

根据175号文要求,在摸清辖内P2P网贷机构底数的基础上,按照风险状况进行分类,绘制风险图谱,明确任务清单。

整治已经进入“深水期”的信号强烈,175号文要求再次给行业人敲响了警钟:鱼龙混杂,浑水摸鱼的时代已经过去。监管再一次给P2P指明了方向:网络小贷、助贷机构、导流平台。

附175号文全文: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治办函〔2018〕175号

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网贷风险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联合工作办公室:

为深入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网贷行业风险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抓两头、促中间”的工作思路和“细化政策、分类实施”的工作要求,加快网贷行业风险出清,现就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同时,稳妥有序推进风险处置,分类施策、突出重点、精准拆弹,确保行业风险出清过程有序可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底线。

二、有效分类

各地应充分利用《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8)63号)《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风险摸排检査与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105号)的工作成果,在摸清辖内P2P网贷机构底数的基础上,按照风险状况进行分类,绘制风险图谱,明确任务清单。

(一)已出险机构。指出现出借入资金无法正常兑付或其他重大风险隐患,风险已经暴露,已不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按照公安部门是否立案分为两类:

1.已立案机构。既包括公安部门接收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贵任,子以立案的机构;也包括对于公民报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公安部门已接受的涉事机构。

2.未立案机构。根据出险后是否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分为两类:

(1)恶意退出类机构,包括实际控制人、高管失联跑路,或虽未失联跑路但不配合当地政府进行风险处置的机构。

(2)主动清退类机构,指已对外发布退出公告,且能在当地政府监督下有序开展风险处置的机构。

(二)未出险机构。按照存量业务规模进行分类:

1.僵尸类机构。指待偿余概或新业务发生额超过三个月为零,关闭发标、投标功能或者相应功能运转不正常等可实质性被认定为非正常运营的机构。

2.规模较小机构。各省根据辖内实际情况,综合待偿金额和出借人数等因素确定。

3.规模较大机构。根据风险状况进行分类:

(1)高风险机构、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列入为高风险机构:存在自融、假标,或者资金流向不明的;项目逾期金额占比超过1%的;负面輿情和信访较多的;拒绝、息于配合整治要求的;合规检查发现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

(2)正常机构、指暂未发现具有高风险机构特征的机构。

三、分类处置指引

(一)已立机构处置指引

工作目标:提高挽损水平,控投资者情绪。

1.与当地公安部门紧密配合,掌握机构追赃挽损进度。

2.与当地信访部门紧密合作,做好群众安抚和信访接待工作。

3.及时公告机构信息,并做好网络輿情管控,尤其是对自媒体與情做好监测。

(二)已出险未立机构处置指引

工作目标:平稳有序处量风险,不发生群体性事件。

1.当地政府成立风险处置专项小组,落实督导出险机构的回应维权诉求、风险化解和处置职贵。建立线上线下沟通投诉机制,将上访人员稳控在当地,确保不串访。

2.对于失联跑路以及不配合当地政府进行风险处置的机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或公安部门。

3.压实机构贵任,加强人员管控和重点盯防,要求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入员承诺“六不”(不跑路、不关停、不变更地址和主要股东、不随意处置资产、不损坏资料、不新增业务),主动与投资人沟通;监督机构制定兑付方案并实施,明确实质性退出时间点。

4.协调金融机构管控机构账户以及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个人资金账户,防止投资人资金被非法向境外转移或转入个人及关联机构账户。

5.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进一步理失信借款人信息,完善数据精准度并及时上报,按既定程序纳入征信系统。

6.对接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探索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购买资产、并购重组、托管清收等手段化解网贷风险。

7.提前部暑维稳工作,密切跟踪机构退出进展,无法实现良性退出的,及时移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或公安部门。

(三)僵尸类机构处置指引

工作目标:尽快推动机构主体退出

1.将僵尸类机构名单对外公告,要求其限期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关闭网站或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简称APP)。

2.公告期结東,未出现投资者主张存量债权的,由各省网贷整治办出具意见,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依法提请吊销营业执照,协调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下架APP。

(四)在营规模校小机构处置指引

工作目标:坚决推动市场出清,引导无风险退出。

1.逐个约谈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讲明要求其限期退出的相关政策和时间要求。

2.对于不愿主动退出的机构,通过合规检查,严查其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移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或公安部门,同时将其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列入涉金融领城黑名单。

3.要求机构制定遇出计划,严格执行“双降”要求,在存量业务清零前,定期向网安中心数据报送管理系统填报数据。

(五)在营高风险机构管控指引

工作目标:稳妥推动市场出清,努力实现良性通出。

1.通过合规检查和资金监测分析,评估风险状况,掌握机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协调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机构资金流向进行查询,重点关注自融、假标和资金流向异常等行为;涉及到跨省查询的,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跨省协调。

2.约谈机构实际控制人及高管,讲明要求其退出的政策要求,督促其朝定退出计划并开展压力测试,压实股东责任。

3.确定专人负责高风险机构风险管控工作,定期约谈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记录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常住地址,熟悉机构业务情况,掌握主要风险点。制定机构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备份机构业务数据,收集投资人和借款人名单。

4.严格管控存量规模和投资人数,执行“双降”要求,定期向网安中心数据报送管理系统填报数据,执行资产分布穿透检查,避免发生机构通过发布度假标的用出借人资金将资金投向房地产、股市等情况。

5.严格防范风险向持牌金融机构传导蔓延,严格执行“四不准”要求,即金融机构不准通过网贷机构融资、不准为网贷机构提供担保增信、不准接受网贷机构投资、不准销售网贷机构产品。

6.对于资金缺口过大、“双降”要求落实不力、拒绝或息于配合整治要求机构,及时移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或公安部门。

7.设置高风险机构情监测关词,做好网络情监测,避免自媒体散布不实言论,引发公众恐慌情绪。

(六)正常送营机构工作指引

工作目标:坚决清理违法违规业务,不留风险隐患。

1.开展合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认真落实边查边整、即查即改。

2.严格管控存量规模和投资人数,执行“双降”要求,定期向网安中心数据报送管理系统填报数据。

3.督促机构开展集中信息披,强化对网贷机构的社会监督。

4.资金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网贷资金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管理,防范网贷资金用风险;发现相关风险线索,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5.定期评估机构风险状况,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对机构分类进行调整。

6.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货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

四、有关要求

(一)名单制管理。网贷机构整治名单已锁定为网安中心数据报送管理系统中录入的机构,对于系统内未正常报数的网贷机构以及系统名单外的机构,各省网贷整治办要立即移送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进行处置。各省网贷整治办应加强网安中心数据报送管理系统中的信息维护,对每家网贷机构进行分类标识,在机构分类变化时及时更新机构状态。

(二)集中信息披露工作要求。各省网货整治办负责本地区网贷机构集中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实施,确定集中信按露机构名单。对于中互金协会会员机构,由各省网贷整治办和中互金协会共同督促其继续在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披;不是中互金协会会员的机构,各省网贷整治办可指定在本地协会或有关部门已建成的平合进行集中信息披算,或委托中互金协会开展集中信患披露,相关工作应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

投稿或爆料:bclm110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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