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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低息贷款,借款容易还款难

大侠蓝星| 2019-3-19 16:30 阅读 2179 评论 0

对用户来说,通过网络借贷可以迅速缓解缺钱的困局,为迎合大众需求,各种网络借贷公司如雨后春笋一样发展,但这些网络借贷平台质量参差不齐,一不小心就很有可能落入借贷公司的陷阱。

案例

2017年7月,郭某在A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签订《小额借款服务协议》,约定由A公司为郭某及出借人提供融资中介服务,为郭某推荐合适的借款人,并在后期匹配的借款中为郭某提供借款咨询、资料审核、调查评估、办理借款申请、还款管理等服务,并由A公司代出借人负责对郭某进行债务催收。

在A公司的推荐下,郭某与B出借人匹配借款,郭某通过A公司的网络合作平台与B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20万,借款发放至郭某的指定账户,借款期为2017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4日,A公司按照借款本金的3%一次性收取服务费,在放款中一次性扣取;管理费及利息逐月合并收取,费率为借款本金金额的1.18%;郭某应自借款发放次月开始,每月14日按月分期向A公司归还约定的借款本息及服务费;首月偿还金额为7935元,后续月偿还金额为7915元;郭某授权A公司从指定账户划扣借款本息及各项费用,如因郭某的原因致使扣划失败,应向A公司支付每次每笔10元的费用;如郭某违反任一合同约定,A公司可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郭某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

2018年7月,因郭某逾期未归还借款,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归还到期借款本金19万,自逾期之日起至A公司起诉之日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扣划失败时的手续费、本息、手续费及因此而支付的律师费合计27万元。

在《借款协议》中,约定郭某借款费率为借款本金的1.18%,明明是低息贷款,为什么还需要承担如此高额的还贷?

从郭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小额借款服务协议》中可以看出,在本次借款中,郭某除支付常规借款中的本金和利息外,还需要承担A公司在借款中的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违约金等各项支出,各项费用加起来已远超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利息约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郭某与A公司在《小额借款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是否视为郭某的借款利息呢?

法院观点

最终法院认为,郭某需要承担责任的具体范围,不仅包括其在《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还包括其在《小额借款服务协议》项下应承担的费用、违约金。鉴于实际履行过程中系郭某按照《小额借款服务协议》履行后,委托A公司代为履行其在《借款协议》项下的义务,亦即《小额借款服务协议》已经涵盖郭某在《借款协议》项下的义务,故本院按照《小额借款服务协议》对被告承担责任的范围予以确定。因《小额借款服务合同》约定郭某应按每月1.18%合计支付管理费及利息,并分别按每日0.20%支付违约金和代偿费,本院对超出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的部分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因B公司的股东余某洪、余某志认缴出资时间为2025年5月4日,缴纳期限尚未到期,且目前公司尚在经营。对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是对认缴制的突破,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个人的责任,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相关条款作扩大解释。因此判决余某洪、余某志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院不支持B公司股东余某洪、余某志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原因,一是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到期,二是B公司目前仍在经营中,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也就是说,郭某与A公司约定的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一律视为对郭某借款利息的约定。因约定每月支付利息、服务费、管理费合共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故借款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只按年利率24%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

如在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利率和“中介费”,并由借款人直接向出借人支付“中介费”且借款人未与中介方形成居间合同关系的,在法律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倾向于将借款合同中的“中介费”认定为利息,依然受到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的限制。这是为了避免借款人以“中介费”“管理费”等费用收取为由,变相提高借款利息。因此,在选择网贷前,借款人要对网贷平台进行仔细甄别,清楚阅读借款条款的约定,当然,最好还是选择正规途径进行贷款,避免身陷网贷套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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