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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银行卡里8000元突然没了,竟是移动业务员通过微信扫走了

人来疯| 2019-4-12 18:20 阅读 2943 评论 0

微信扫码支付,大家都不陌生,但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安全隐患。一名移动营业厅业务员在帮客户办理手机业务之机,多次登陆客户手机微信软件,以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转账到自己的“微信钱包”。记者从黄埔法院微信公众号获悉,涉案业务员因犯盗窃罪被黄埔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4月24日下午,陈某在其工作的“中国移动营业厅”内帮助蒋女士登陆手机微信软件时,以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先后4次擅自从被害人手机“微信支付”绑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转出8000元至其个人“微信钱包”内。2018年4月28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陈某的家属向蒋女士赔偿了人民币8000元,蒋女士对陈某表示谅解。

本案经黄埔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外,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黑色苹果牌手机1台。

法官释疑:为什么是盗窃罪而不是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中,陈某利用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微信账户绑定的银行卡里的钱,其输入支付密码的指令针对的是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付通公司),财付通公司基于之前与银行签订的绑定协议,而作出相应指令。

在此过程中,实际作出错误认识的是财付通公司。因此陈某的行为妨害的是财付通公司的管理秩序,而非金融机构管理秩序。为此,陈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不过,实践中,有行为人通过重置被害人移动支付软件的密码,将该移动支付软件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以提现的方式转移至该移动支付软件内,再进行提取、充值、消费等行为的,宜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此时,行为人并非单纯窃取了被害人移动支付账户内的资金,而是直接针对被害人的银行卡账户进行了资金转移的操作,犯罪的对象是信用卡,其行为是典型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应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温馨提示:不要将支付二维码提供给他人且 关闭免密支付功能

移动支付时代下,微信支付、支付宝等软件被广泛使用,在给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被不少不法分子盯上,为了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广大微信用户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1、微信付款的条形码,二维码,还有付款码数字,不要提供给任何人。当你把二维码的截图,或者付款码数字提供给对方的时候,也就相当于把银行卡的密码给了对方,对方可以任意转走你账户上的钱。

2、关闭微信免密码支付功能。如果有需要的支付款项,一定要选择通过密码支付的方式支付,任何不需要密码支付的功能全部关闭。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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