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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大代价骗保案后,你知道欺诈行为要承担什么后果吗?

流浪的疾风| 2019-4-15 12:00 阅读 1251 评论 0

史上最大代价骗保案

2018年,一篇《男子假装自杀骗保还债,其妻信以为真携子女自尽》的报道引发了人们极大的关注。报道称,湖南新化县何某,在一次出车祸之后失踪,一直生死不明,结果在其失踪后的第21天,其妻子戴某在朋友圈发布千字“绝笔信”后,带着一对儿女选择自杀身亡。正当人们悲伤之时,未料该起悲剧中的核心人物——丈夫“何某”却并未身亡。

公安机关发布消息称,何某欠下十余万的网络借贷,为了骗取百万保金,蓄意制造了车祸现场。而据媒体报道,何某称欠债是为了给孩子治病,还车贷以及家庭开支,本想着躲十几天就把母子接出去,却没想到妻子如此痴情。

因为保险欺诈,又一起人伦惨剧就这样发生,由于该案件当事人为欺诈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最终落得个家破人亡的结局,这一案件也因此被网友称为“史上最大代价骗保案”。

面对这样人伦惨剧,相信每个人都不会感觉轻松。自从保险诞生以来,保险欺诈似乎就一直如影随影,因为人性的弱点始终存在,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总是会有人丧失道德、人性泯灭,选择践踏法律、铤而走险,甚至不惜谋害他人性命。

温州人保财险史上最大一笔车险反欺诈案件成功告破,稽查金额达285万元

案件详情

2017年6月5日9时30分许,冯某驾驶保险标的浙A***迈凯轮轿车行驶至浙江省海宁市硖许公路永福至西站路段时,突然车辆失控,车辆碰撞道路绿化带后侧滑至路旁排水沟,又与树木发生碰撞导致保险标的报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浙江省海宁市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冯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承保地苍南人保成立专案组,分中心主任邱丰亲自带队于2017年6月8日前往案发地进行现场查勘、谈话笔录等程序,保留了第一手证据资料,并发现诸多疑点。在初步排查发现涉案车辆用于租赁的情况后,基于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于2017年7月4日向被保险人邮寄了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自被保险人收到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

(涉案车辆照片)

(涉案车辆照片)

2017年8月17日,被保险人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向事故发生地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诉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以被告错误为由被要求撤诉。撤诉同时又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再次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诉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

第二次诉讼期间,专案组调查发现了涉案车辆套牌嫌疑的重大线索,并经申请车辆司法鉴定予以确认了骗保事实。后又运用大数据调查,发现并取得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存在的保险标的用于租赁的书面证据。专案组再次前往涉案车辆的驾驶员家中调查,驾驶员的父亲终将本案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驾驶员与三达汽车租赁公司的钱款来往、欠条、赔偿协议等材料交由工作人员。加上被保险人传唤到案,取得了保险标的从2016年至2018年的汽车租赁合同。

2018年7月31日,被保险人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承诺不再向委托人进行追诉。由于被保险人在诉讼过程中作了人保财险调查结果不同的虚假陈述,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以在人民法院诉讼期间虚假陈述为由对其按法律规定的最高金额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至此,“6.5迈凯轮案”成功告破。

关于保险欺诈,这些你必须要知道

什么是保险欺诈?

保险欺诈是指凡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均属投保方欺诈。

保险欺诈行为有哪些?

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诱使保险人承保,而后伺机骗取保险金。如已发现或确诊严重疾病和不治之症,却故意隐瞒不作申报,竭力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已办好住院手续而后投保疾病保险。不作如实告知;已发生保险事故再进行投保,并伺机等待恶劣气候,擅改事故发生日期等。

二是故意制造损失或意外事故。有的企业经营亏损,却故意高额投保,并在保险期间纵火,或造成机动车辆损毁;有的被保险人乘暴雨之机有意将滞销商品浸湿,企图以保险赔偿金弥补经营亏损。人身险中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或伪装第三者杀人和自然死亡;或伪装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死亡;有的保险人自残,或除外责任期后自杀谋取保险金。

三是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如虚列损失清单,伪造死亡证明,伪报失窃物品数量和价格;被保险人自然死亡伪称意外事故死亡,谋取双倍保险金。

四是不具有可保利益投保。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下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或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甚至篡改保险金额骗赔。如未婚夫妻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有的还蓄意涂改保险金额,而后制造意外事故,加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

五是故意扩大损失程度。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不仅不积极施救,且还故意将库存积压品损毁,企图获取更多赔偿金,有的投保健康险,虽已痊愈仍不肯出院,诈领额外保险金或医疗补贴。

六是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捏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投保人以无经济利益的他人车辆、财物虚报为己有经济利益的标的投保,或将其他非保险标的损毁伪装成为保险标的损失,或将他人尸体混充为被保险人尸体,或伪装自杀等手法骗赔。

保险欺诈行为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为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欺诈,保险法严格禁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结束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虚报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险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严厉打击保险欺诈

切莫以身试法

汉中人保财险在行动

反保险欺诈举报电话:0916-2214043,13571657000

地址: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25号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驻市保协警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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