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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一方大额透支的信用卡,哪些情况需个人承担?

失落者| 2019-4-23 09:05 阅读 1947 评论 0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造成大额欠款,若银行追债或者双方离婚了,那么卡债该由谁还?是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已不是新鲜事,夫妻双方信用卡债务的界定问题一直是困惑人们的一个难题。

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被告田某因房贷而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并承诺在未还清该分期款项的情况下,不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原告向被告田某发放信用卡后,被告田某透支本金83000元,但未按期偿还本息,且经原告方多次追索,被告仍拒不还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主张被告张某与田某系夫妻关系,该透支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共同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处理。但被告田某主张此卡债是自己所贷,贷的钱用于打游戏,被告张某并不知情。被告张某主张对于田某贷款一事根本不清楚,且自己也未去签字,此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家里平时的日常开支均是自己一人承担。2017年12月已与田某离婚。

?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诉被告田某、张某所欠债务是否系田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田某虽是以还房贷为由借贷,但实际所负债务用于打游戏,并未用于偿还房贷,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被告张某主张对此债务毫不知情。原告未能提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所以原告主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被告田某的个人债务,应由田某偿还该卡债。

法院判决:该债务,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是被告田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截止2018年5月19日的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共计82378.04元。二、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自2018年5月20日至还清之日,按双方约定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延伸:夫妻一方所负信用卡卡债该由谁来承担,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2、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债务发生在结婚以前。那么也是其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注意: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如果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那么其中一方的卡债,如果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夫妻承担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

4、如果夫妻一方欠信用卡卡债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等等,另一方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5、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6、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为生产、经营事项产生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7、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 ,夫妻共同消费支配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8、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法条连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律视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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