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临沂市中院判决了一起保险赔偿纠纷。与以往案件不同的是:此次案件,一审由投保人提起,为原告,最终,一审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胜诉;接着,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向临沂市中院提起二审,以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理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但最终,二审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败诉。 都说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义务,也是最容易引起拒赔的地方,但此案件,一审、二审均以保险公司败诉而结束,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不如实告知,保险就一定会拒赔?什么情况可赔?来,看看这里! 2017年12月,原告王某的父亲在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为其购买保险一份,主险金鑫盛17(2017),附加一年住院费用A(507)和住院日额07(516)等附加险。2018年8月,原告因自发性气胸入院接受治疗,后来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赔。在此之前,王某曾两次因该病入院治疗均获赔付。王某随即诉诸人民法院。 路 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路 不如实告知,保险就一定会拒赔?什么情况可赔?来,看看这里!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平安人寿支付原告住院费用。 在临沂市中院二审中,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注:二审中,保险公司为上诉人! 二审认为: 综上,二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路 不如实告知,保险就一定会拒赔?什么情况可赔?来,看看这里! 此次案件重点在于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理由在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法院判决理由在于,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询问告知,既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事项,投保人可无需告知。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知道,投保时,若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后果由个人承担。但我国是询问告知法,也就是说,保险公司问到的,一定要告知,若没有问到的,则不需告知,即使后续发生了保险事故,能证明非个人原因导致的,则是可以向诉诸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的。 但需注意,由于保险纠纷本身具有复杂性,且我国为制定法国家,而非采用判例法,所以最终法院判决结果,都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案件本身来判决的,这也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地方! 路 总之,并不是所有的未如实告知,都是会拒赔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注:案件素材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律条文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