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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护工离岗 病人坠床死亡

天业云| 2019-6-8 02:46 阅读 1941 评论 0

原标题:护工离岗患者坠床死亡

本报讯(记者 林靖)护工离岗致患者坠床后最终死亡,死者家属起诉索赔。但护理中心不同意,认为护工是应患者要求去买早点。海淀法院日前判决护理中心赔偿患者家属4万余元。

去年6月,73岁的李女士因继发肺结核住院治疗,住院当天与一护理中心签订护理协议,约定在李女士住院期间,由该护理中心派护理人员全天24小时陪护,陪护费为每天120元。

然而去年7月13日早晨,护理中心护工未通知李女士家人和医院的医护人员,擅自离开医院。其间李女士从床上坠落,造成股骨骨折,其后出现了多种并发症,病情持续恶化,于去年11月10日死亡。之后,李女士之子袁某遂以护理中心违反护理协议约定,致使李女士坠床最终死亡为由起诉,要求护理中心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庭审过程中,护理中心承认在李女士坠床时护工确实不在场,但护工离开医院是应李女士要求去买早饭,护工曾想通知李女士家属,但未联系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家属请护工24小时护理,并与护理中心就其住院陪护事宜签订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依据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护理中心指派的护工应全面履行约定期间内24小时看护照顾患者生活起居的义务,但护工在未通知家属和医护人员等其他人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病房外出,使患者在无人看护的状态下坠床,并造成股骨骨折,护理中心显然未尽到对患者的看护照顾义务,已构成违约。鉴于患者自身存在基础病情,骨折后病情加重死亡系多种因素所致,故护理中心应承担部分损害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振乾法官说,目前有关护工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并未明确准入条件、岗位职责、管理模式等,责任主体的模糊性在这个领域尤为突出。一般而言,护工管理方面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劳务派遣方式;二是医院和护理公司合作方式;三是患者自行聘用方式。如果是劳务派遣,那么责任主体是医院,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若是医院和护理公司合作,则根据双方具体合作方式确定责任主体;而如果是患者自行聘用,又会因与护理中心签约或雇佣个人而在区分责任时有所不同。

此案中,患者即自行雇佣护工,与其签订护理协议的相对方是护理中心,双方形成护理服务合同关系,患者可依据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向护理中心主张权利。

在此王法官提醒大家注意,若患者自行雇佣个人作为护工,则发生纠纷后只能依据其与护工之间的协议向护工个人主张责任,获赔可能较为困难,因此建议需雇佣护工时,尽量与护理中心签订协议。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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