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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出违规退保费等七项问题 富邦财险被责令立即停用问题产品

铁面人| 2019-7-23 21:00 阅读 4739 评论 0

7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在银保监会开展的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中,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富邦财险”)被查出违规退保费等七项问题,被银保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要求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进行整改。

决定书显示,富邦财险部分产品存在的七项问题为:一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二是险种归属不当;三是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四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情形下违规退还保费;五是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六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七是保险责任不清晰、不明确。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第二十二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产险〔2014〕88号)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二十六条等规定。

银保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富邦财险采取了监管措施: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二、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财险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农险产品除外)。三、富邦财险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银保监会于2019年7月15日发出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天眼查显示,富邦财险成立于2010年10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庄子明,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登记机关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富邦财险的经营范围为在福建省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保险业务:(一)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二)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三)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四)、兼业代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寿险、健康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田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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