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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安农商银行支行长违规审批 向停产企业放贷1900万致无法收回

花亦吟| 2019-7-25 15:20 阅读 12771 评论 0

在明知贷款企业已全面停产情况下,银行仍然向申请企业发放了1900万元贷款,自然这笔贷款也变成了坏账。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南安村商银行3名员工的刑事判决书,该行溪美支行行长方某杰、客户经理林某福和协查员卓某民因违法放贷,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不等。

判决书显示,陈鲁华实际控制的南安市华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早于2012年就已经全面停产,2013年至2014年期间,陈鲁华授意公司财务人员制作并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材料,向南安农商银行申请授信。

南安农商银行方某杰、林某福、卓某民在明知华益针织时装公司已经停止生产,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在支行长方某杰的授意下,林某福、卓某民共同作出虚假的调查报告。

经方某杰等人经办及审批,福建南安农商银行溪美支行同意对华益针织时装公司授信人民币2150万元,并按规定上报总行审批。

2013年8月,经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审批,同意给予华益针织时装公司授信额度人民币2150万元。

在该授信额度中,1900万元由南安市新皮塑有限公司(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另案审理)提供保证担保,另250万元贷款已于2014年收回。

此外,2013年12月—2014年9月,陈鲁华再次向福建南安农商银行溪美支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等材料,向该行申请贷款1900万元,由林某福、方某杰等人经办、审批。至案发前,1900万元的贷款仍未归还。南安农商银行已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但贷款本息至今仍无法收回。

2016年10月前后,方某杰、卓某民等人陆续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杰、林某福、卓某民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方永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林某福、卓某民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另据判决书显示,2013年至2014年间,陈鲁华利用虚假购销合同,共向南安市农商银行溪美支行、泉州银行、兴业、光大等四家银行骗取银行贷款计人民币2.23亿元及承兑汇票计人民币1865万元。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陈鲁华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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