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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净值型产品创新案例之超额收益分析

浪很小| 2019-7-25 15:20 阅读 14843 评论 0

在净值型产品创新案例(一)中,我们分享了在衡量产品收益时,业绩比较基准逐渐取代了预期收益率。在净值型产品逐渐增多,业绩比较基准逐渐成为理财产品收益展现形式的同时,对于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之后的超额收益部分如何划分就涉及到收益分成。

银行对于超额收益分成的创新,主要介于超额收益不做分配、部分分配和全额分配三者之间,其中银行较多采用的按比例部分分配的形式,具体在产品说明书中有如下表述:1.超额收益50%归客户所有,50%归投资管理人所有;2.超额收益的50%归客户所有,以现金形式分配给客户;3.若业绩比较基准<到期年化收益≤6%,则超额收益80%作为浮动管理费;若到期年化收益>6.0%,则浮动管理费率=(6.0%-业绩比较基准)*80%+(到期收益率-6.0%)等。

图表1:收益计算设计创新参考案例

资料来源:各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

银行对于超额收益分成的设计,一方面是激励银行自身,在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的同时可以收取较高的业绩报酬,如青岛银行“海融财富·创赢系列人民币个人理财计划2018年500期(封闭净值型)”,对于超额收益部分就采取不做分成;另一方面,在产品转型期,对于净值型产品这一新的产品形式,对于一般客户,银行选择更多让利给客户,以求留住存量客群和吸引流量客群,如农业银行“"金钥匙·安心得利·灵珑"2018年第1期公募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和江苏常熟农商行“常乐私享心途7号净值型理财产品”均采取全部超额收益归客户的做法。

进一步的,我们对资管新规以来各类银行新发净值型产品数据做了“解剖”,研究其中关于超额收益部分的设计情况。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间,全国各类银行共计新发行9612款净值型产品,其中有超额收益数据的共2652款产品,其中全国性银行1489款,城商行994款,农村金融169款。可以看到全国性银行和城商行对于净值产品超额收益收取比例集中在80%和20%,而农村金融机构对于净值产品超额收益收取比例集中在50%。

图表2: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各类银行新发净值型产品超额收益收取比例分布

数据来源:普益标准金融数据平台

进一步结合各类银行各月净值型产品平均业绩比较基础情况可以发现,城商行整体各月平均业绩比较基准高于农村金融机构和全国性银行,如果在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之上设定较高的超额收益比例,投资者可能愿意接受;农村金融机构新发净值型产品数量较少,今年以来各月平均业绩比较基准逐渐低于城商行和全国性银行,在业绩比较基准较低的情况下设定高比例的超额收益分成是不太明智的,这样可以理解图表2中农村金融机构大都设定50%的分成比例;全国性银行各月平均业绩比较基准低于城商行,略高于农村金融机构,凭借在产品研发、管理、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全国性银行一直主导净值型产品的发行,因而在超额收益比例方面有更多话语权,可以看到图表2中全国性银行对于超额收益比例整体收取的较高。

图表3: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各类银行各月平均业绩比较基准

数据来源:普益标准金融数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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