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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旧案,两家银行,三方交易,十年一审

再迁就| 2019-9-6 16:35 阅读 52516 评论 0

中国裁判文书网8月12日披露的一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揭开了河南、安徽两家农行之间纠缠了10多年的旧案纠葛。

这起纠纷始于2003年,由两家农商行借道证券公司买国债而引起。简单来说,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下称长葛农商行)为获取80万元的“业务费用”,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下称枞阳农商行)则为获取高额利息(年利率6%),枞阳农商行以同业存放的方式向长葛农商行提供8000万元资金再出借给闽发证券购买国债。

但随着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商业贿赂、银行以同业存款的形式掩盖“资金业务”等内幕一齐浮出水面,两家农商行随之对簿公堂。

对于此案一审为何持续10年,两家农商行相互扯皮。长葛农商行表示,此案一审持续10年是枞阳农商行拖延所致。而枞阳农商行则指出,案件拖延最主要原因之一是长葛农商行导致,本案2009年起诉之后,首先由于长葛农商行在没有管辖权的许昌市中院提起诉讼而拖延了时间,其次作为债权人在闽发证券破产时,长葛农商行拖延时间,不去申报债权,耗费大量时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长葛农商行、枞阳农商行与第三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闽发证券)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河南高院判决长葛农商行与枞阳农商行之间的存款合同无效;长葛农商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枞阳农商行返还本金47487955.08元、支付利息107.1万元,赔偿14994744.68元;驳回长葛农商行和枞阳农商行的其他诉讼/反诉请求。

不过,两家银行均不服河南高院判决,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最高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最终,最高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同业业务之名掩盖“资金业务”

这类以同业业务之名行“资金业务”之实,指的是类似于枞阳农商行等金融机构将资金同业存放到异地金融机构,再由该金融机构通过购买国债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到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向二者支付高额利息。

这一案件最早要回到2003年,当时尚未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的长葛联合社和枞阳联合社(为方便阅读,下文均表述为农商行)签署了8000万元的储蓄存款合同。从表面上看,就是银行之间的同业存放业务。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一审法院查明,经中间人黄志国、吉爱玲、方永中撮合达成合意,枞阳农商行以同业存放的方式向长葛农商行提供资金,长葛农商行则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转移到证券公司购买国债,所得收益由双方分配。此前,枞阳农商行也曾做过数笔类似的“资金业务”。

该合意达成后,两家农商行开始协商确定证券公司。长葛农商行提议了南方证券公司,但因该公司实力不行而未果。后经中间人的提议和联系,双方最终确定了闽发证券。

简单地说,在这笔交易中,枞阳农商行是资金提供方,长葛农商行类似于通道角色。

2003年8月26日,长葛农商行在闽发证券北京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双方签署协议,长葛农商行通过闽发证券北京营业部代理证券买卖业务,且不得要求闽发证券北京营业部受理全权委托或有盈利保证的委托等。

一天之后,2003年8月27日,枞阳农商行将8000万元转入其在长葛农商行开立的账户,并向长葛农商行出具承诺,保证在一年的存款期限内不提前支取,如遇特殊情况,顺延五天,按年利率1.89%计算利息。长葛农商行也承诺按存款年利率1.89%于每季21日前支付利息,第四季度利随本清。

长葛农商行在第二天将8000万元转入闽发证券北京营业部账户,并要求购买国债。长葛农商行和闽发证券又分别向对方出具了承诺书。长葛农商行承诺对其账户上的国债指定交易一年,到期后,该账户内卖出国债后资金余额超过8000万元的部分作为管理费归闽发证券;闽发证券则承诺出具承诺函三天内向长葛农商行支付4866666.67元的费用,并保证一年期满后,一次性向长葛联合社返还8000万元。同日,枞阳农商行向长葛农商行出具委托书,委托后者将8000万元利息差2522555.56元划入黄志国个人账户,由黄志国代为转入枞阳农商行账户;向长葛农商行转款2344111.11元。两笔款项合计4866666.67元。

换而言之,闽发证券实际上向长葛农商行保证了资金安全并承诺支付固定的收益。这显然与双方此前签署的协议关于长葛农商行不得要求闽发证券北京营业部受理有盈利保证的委托的约定明显相悖,并不属于该协议书项下其受托义务的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长葛农商行与闽发证券之间名义上是长葛农商行委托闽发证券买卖国债,实际上是长葛农商行向闽发证券出借资金,闽发证券向长葛农商行还本付息的借贷关系。该院认为,枞阳农商行和长葛农商行是以同业存款的形式掩盖双方合作进行“资金业务”,将银行资金违规出借给证券公司获取高额利息的真实目的,二者之间的同业存款合同应为无效。

闽发证券破产牵出行贿案中案

本应于2004年8月向长葛农商行返还8000万元本金的闽发证券却破产了。

三方交易初期,长葛农商行先后向枞阳农商行账户转款10.5万元、38.22万元作为第三、四季度利息。不过,事情到了2004年中期有了变化。

长葛农商行证券账户内的国债因闽发证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席位上的国债标准券欠库,于2004年6月1日被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从闽发证券公司席位非交易过户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质押品库中进行了处置,故其证券账户内的国债灭失;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也被闽发证券挪用。

也正是在2004年上半年,闽发证券被证监会行政托管和清算,未能向长葛农商行返还资产,长葛农商行也未再向枞阳农商行支付利息、返还本金。此后,枞阳农商行要求长葛农商行支付本息。

2007年9月3日,福州中院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闽发证券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对公司人员行贿罪,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数名管理人员分别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闽发证券等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7月23日,福建高院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前的2008年7月18日,福州中院立案受理闽发证券清算组申请宣告闽发证券、辰达公司等合并破产还债案,并于2008年8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不过,两家农商行中,仅长葛农商行在2010年1月7日向闽发证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011年3月28日,闽发证券公司破产管理人作出《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确认长葛农商行对闽发证券享有的破产债权为69952200.80元。相比8000万元的本金,还相差了1000多万元。后闽发证券破产管理人先后向长葛农商行分配破产财产46702043.97元。

长葛农商行在二审中表示,其偶然得知,时任枞阳农商行法定代表人仇启根等从闽发证券收取160万商业贿赂,由安徽省安庆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长葛农商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是安庆市检察院拒绝提供全部证据,代理人多次取证,取得收受贿赂书面证据。但是关键证据即枞阳农商行与闽发证券勾结的证据,检察院拒绝提供,长葛农商行向一审提出,一审迟迟调取,调取时,已经被掉包。

不过,在二审中,法院并未过多提及160万元商业贿赂的情况。

法院各打50大板,长葛农商行10多年花费500万打官司

两家农商行最终都没有获得自己想要的结果。为了蝇头小利,双方都损失惨重。

在此案中,长葛农商行应否向枞阳农商行返还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是一大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枞阳农商行与长葛农商行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同业存款法律关系,所谓的“同业存款”是双方合作进行“资金业务”,将银行资金违规出借给闽发证券公司的环节之一,本案的合同均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枞阳农商行的8000万元由闽发证券实际使用,故应由闽发证券偿还。

不过,由于闽发证券已经进入破产还债程序,闽发证券破产管理人先后向长葛农商行分配破产财产共计46702043.97元,该款应作为闽发证券偿还的本金。但因枞阳农商行并未向闽发证券主张权利,在枞阳农商行仅向长葛农商行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后者应在其自闽发证券公司取得的所有款项的范围内承担向前者的返还义务,由长葛农商行返还给枞阳农商行。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由于本案中向闽发证券出借款项违法,所以长葛农商行和枞阳农商行收取的高额利息差均应充抵本金。

在长葛农商行收取的2344111.11元中,有48.72万元已作为2003年8月27日至2003年12月20日期间的同业存款利息支付给枞阳农商行。余款1856911.11元(2344111.11元-48.72万元)中,依长葛农商行向枞阳农商行出具的承诺书,有107.1万元(8000万元×1.89%/年÷360×255天)应作为2003年12月21日至2004年9月1日期间的同业存款利息支付给枞阳农商行,剩余785911.11元(1856911.11元-107.1万元)为闽发证券公司向长葛农商行支付的利息差,即“业务费用”。

因而,长葛农商行应将闽发证券偿还本金为47487955.08元(46702043.97元+闽发证券向长葛农商行支付的利息差785911.11元)、支付的同业存款利息为107.1万元返还给枞阳农商行。

同时,最高法根据枞阳农商行和长葛农商行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长葛农商行对枞阳农商行不能获得清偿的本金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即14994744.68元。长葛农商行合计需要向枞阳农商行赔付63553699.76元。

也就是说,即便长葛农商行将63553699.76元的返还本金及赔偿金支付给枞阳农商行,后者依然有1600多万元的缺口需要自己承担。此外,枞阳农商行时任法定代表人仇启根等人也因商业贿赂而被查。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4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间,长葛农商行为这笔交易而造成的一连串事件,支付了不少于500万元的诉讼费、律师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等,最后还是被判赔偿14994744.68元,加起来损失超过两千万元。而长葛农商行做这笔业务的初衷,只是为了赚取80万元的“业务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长葛农商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明知将其持有的资金投入证券市场存在风险的情况下,贪图不正当利益,作出虚伪意思表示,与闽发证券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导致相关资金不能收回,显然在缔结后一份合同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作为债权人参与闽发证券的破产清算,系其为减轻自身相关损失的自发行为,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对于双方在二审中的全部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全部驳回,维持原判。

历时10多年,两家农商行的这场诉讼最终以双输告结。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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