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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交流】 对《上海花旗大厦背后,豪门姐弟“相煎”急》一文的异议

《法律与生活》2015年10月上半月刊登载了《上海花旗大厦背后,豪门姐弟“相煎”急》(以下简称文章)一文。由于采写文章时,记者未能找到现居住在境外的当事人之一丁钢,故依据对其他当事人的采访和诉讼资料成文。
文章发表后,丁钢的香港诉讼代理律师行——香港梁陈彭律师行和上海律师江宪指出文章存在6处“错误”。现将丁钢方律师的来函摘要如下:
1.文章指出丁小红为了让丁钢和丁育重归于好,赠与丁钢市值7000万元的6套房产。事实上,香港的法官裁断丁小红未得丁育批准而转让巨额资金及6套物业予丁钢,反映出她认可丁钢的拥有权以及她作为丁钢的代名人的角色,并无她指称的和解,亦不能相信指称丁钢一帮人的阴谋(第644段)。
2.文章指出香港正在进行一场牵涉顺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权以及上海花旗大厦产权的民事诉讼,并说初审判决确认顺通公司的所有关联公司系丁钢投资。事实上,香港的民事诉讼没有涉及顺通公司,该判决书中亦没有提及有关顺通公司或其所有权,更没有说顺通公司由丁育投资。
3.文章指出香港法院没有认定“丁育收回丁钢等家族成员代持的股权无须支付任何代价”。丁育于香港民事诉讼中声称他拥有上海巴鼎公司,持有该土地并最终在其上建成花旗集团大厦的实益拥有权。事实上,在香港法院的判决中,法官指出丁育不是香港第一、澳门第一股权的实益拥有人。
4.文章指出丁育提起上诉,这在香港审理的案件将决定60多亿元的财产属于丁育还是属于丁钢。事实上,香港的初审判决已经判定丁钢是60多亿元财产的实益拥有人。丁育向法庭存档了上诉文件后,并未到法庭排期审讯。因此,根据丁钢律师的申请,法庭已作出命令,声明丁育的代表律师正式于民事诉讼及上诉案中停止代表丁育。
5.文章指出从上海花旗集团大厦开建起,丁育就陪同妻儿长住澳洲。事实上,丁育在香港诉讼中也是以他称为“白晓江事件”的事件来为他自己显然对巴鼎公司没有控制权而作解释的。丁育当时声称因为担心受调查入狱而委托丁钢作为他的代名人。这些证据全部被法庭拒绝。
6.文章指出丁钢背着丁育向丁小红表示“令员工服从而要求自己成为香港公司的大股东”。事实上,判决书指出,丁育知晓香港第一配发以及转让、使澳门第一成为巴鼎公司最终拥有人的事实,也知晓丁钢是巴鼎公司、香港第一及澳门第一的股份真正实益拥有人,所以没有抗议也没有保留地签署了决议及转让档(第693段)。
编后:将丁钢律师的意见摘编发表,是为了体现新闻平衡原则,让另一方的意见得以表达。此举并非编辑部代表这一方或另一方表达意见。由于相关诉讼尚未终结,双方的一些观点均未定论。为了客观公正地报道这一典型财产纷争,本刊将密切关注沪、港两地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并依据判决结果作最终报道。


《法律与生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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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

17157314879 2017-12-7 13:33:34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他说的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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