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修改印发了《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单位、职工对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归集与提取等业务,或者对办理业务有异议的,可以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监督部门举报、反映情况。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运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职工认为管理中心的下列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张蕾 ■编辑/姜天群 版权归河北河青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