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转移手续,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应即时办结;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管理户暂时封存……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修改印发了《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规定,职工在设区市内调动工作,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应当办理账户的同城转移手续。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即时办结。 职工调至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省内另一设区市工作的,可向转入地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管理中心自接到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的接续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告知转入地管理中心。 转入地管理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资金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 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可以将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管理户暂时封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申请将职工账户封存并转入集中封存管理账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者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纳入集中缴存管理账户、集中封存管理账户进行管理的。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张蕾 ■编辑/姜天群 版权归河北河青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