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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文明确: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也能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抑制住| 2019-1-16 11:00 阅读 2113 评论 0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的管理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河北省住建厅修改印发了《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规定,除了 机关事业单位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在职职工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谁可缴存?

这些单位要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照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在职职工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按照《办法》,职工依法享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谁来管理?

各地管理中心可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归集、提取业务

《办法》规定,河北省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全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管理运作。管理中心不得办理缴存、提取的现金收付业务。可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归集、提取业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应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等技术手段,推行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张蕾

■编辑/姜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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