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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谨防“套路”,借钱一定要小心

e弦知音| 2019-4-30 08:30 阅读 1813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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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日益猖獗,给被“套路”的借款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心理上的阴影。各省报纸均对此类事件进行大篇幅报道:山东某女大学生借款5000元,还款本息达13万,还写下30万欠条。海归女博士借贷787万,还款本息却达1.7亿。南京市民张先生借款5万元,欠债最终达上百万。由此可以看出,“套路贷”能让人在不知不觉中倾家荡产。套路骗局需了解,民间借贷需谨慎。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一系列与贷款有关犯罪行为的总称。这些犯罪团伙专门搜寻某些急需用款但短期内难以从正规渠道获取资金且拥有不动产的人,将自身包装成正规的民间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手续少,无抵押,放款快的承诺,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借款额数倍的借条或协议,再通过层层平账的方式使得借款人最终欠下巨额借款,最后通过威胁恐吓、非法拘禁、强占房屋等方式强迫借款人还款,最终使得借款人倾家荡产方才罢休。

“套路贷”的套路

套路一

犯罪集团往往将自身包装成正规的中小贷公司或者中介公司,以合法的公司外壳掩盖非法目的,通过网络贷、校园贷的方式提供看似便捷且正规的服务,诱导借款人进入圈套。

套路二

犯罪团伙首先买通银行、房产中介或街道办的内部人员查询到某些有房屋等不动产而又急需借款周转的人,通过网络或发送短信等方式针对这些人投放无抵押贷款广告,在借出一小部分借款取得借款人信任后,以公司需要确认资信状态、贷款行业内部规定、无抵押贷款需增加担保等为由虚高借款金额,哄骗借款人写下高额借条或签订高额借款协议,并扣押借款人房产证、汽车等作为担保,同时通过银行走账、监控借款过程等作为证据。

套路三

为达到骗取借款人全部财产的目的,犯罪团伙会通过各种方式不让借款人一次性还款,使得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而进一步使欠款翻倍,此时犯罪团伙又会介绍另一家所谓的借贷公司,迫使借款人再次签订高额借款协议来还上一次所借钱款,通过层层借贷,向不同公司不断借款,使得借款人在实际只取得很少借款的情况下一直欠款直至欠下巨额借款。

套路四

在犯罪团伙认为借款人欠款已经达到其预期难以偿付时,犯罪团伙就会直接上门催债或以借条、监控等证据提起虚假诉讼,通过恐吓、威胁、殴打、拘禁等方式迫使借款人还款,并以所谓合法取得抵押物的方式取得借款人的房屋等不动产。

“套路贷”涉及的罪名

(一)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产生的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即是犯罪集团通过一步步欺骗引诱,使借款人跳入其设下的陷阱而欠下巨额借款,最终侵占借款人全部合法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般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虚假诉讼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罪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或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侵害他人利益而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在“套路贷”中,借款方往往将借款时的银行走账或借款监控作为证据,以此提起虚假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通过法律程序“合法”的追回欠款。

该行为明显触犯了虚假诉讼罪,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在构成此罪的同时又构成他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套路贷”一般同时触犯诈骗罪,而根据《刑法》可知,诈骗罪相较于虚假诉讼罪处罚较重,因此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三罪的认定是针对犯罪集团的违法追债行为而言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扣押等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胁迫等方法,向被害人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套路贷”中,在借款人认为欠款人欠款已经达到预期时,就开始向欠款人“索债”,而讨债一般都是通过恐吓、威胁、拘禁等暴力手段进行,根据犯罪集团不同的讨债行为与以上三种罪行的犯罪构成一一对应,符合何种行为特征的,就可针对其讨债行为以相应罪名定罪处罚。若犯罪集团的一行为同时构成上述犯罪条件的,可根据法律规定择一重罪处罚。若犯罪集团不同的行为分别构成上述犯罪条件的,可根据法律规定数罪并罚。

加强警惕,积极“反套路”

此种环环相扣,一步步引诱借款人落入圈套的“套路贷”,套路之深,避之不及。因此,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认清套路。

首先,如果借款协议约定的手续过于简便、以各种理由提高利息或者要求以房屋等进行抵押的,要坚决对此种借款协议说不。

其次,要认清自身的还款能力,不负担过分超出自身能力的借款,同时在借款时对协议、监控、出借方的借款说明进行记录,收集相关证据以备遇上“套路贷”时可以向警方提供证据。

最后,若已经遇上“套路贷”犯罪集团,应首先保证自身安全,避免和其发生正面冲突,将自己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提供给警方或法院,通过合法安全的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张佳宁 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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