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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交流】 青岛交通银行销售红双喜保利盈产品储户巨亏

72w4 2015-12-15 20:40:39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青岛交通银行与新华人寿保险销售红双喜保利盈产品欺诈客户

       反映一个交通银行青岛银川路支行和新华人寿保险联合欺骗客户事情,2010年在交通银行,通过理财经理XXX相劝,买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红双喜保利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当时X给我理财有两年,当时X承诺50万5年到期利息与各银行理财产品一样按5%到期是15万利息,我知道银行工作人员卖保险产品提成高,王八蛋说买银行理财产品跟保险理财产品收益都差不多,我出于对交通银行的信任和也知道卖保险产品个人多挣提成,就帮她这个忙,谁能想到一个人模狗样的人会是个为了私利而不顾储户利益的“骗子”。在她的介绍下,买了一份保险理财产品,一点保险项目也没有。因为信任,接下来的签字肯定都不会去看具体细则(那么多细小文字,正常情况大家都不会去看吧),所以一一签了下来。一年后,不断有被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骗的到新闻媒体投诉,新华人寿因为骗人被青岛电视台曝光,我打电话问王八蛋新华人寿保险骗人怎么回事,她说咱们买的跟电视台曝光不一样。
可是现在5年到期利息只有6万,年收益只有2.3%,远远低于理财产品一般银行5%,跟电视台曝光一样,我找王八蛋,这个无赖己在交通银行干不下去辞职了,估计骗人太多没脸干不下去了。竟然说本没有赔上吧,太不要脸了,无徳员工谁用谁倒霉,交行和新华保险联合欺诈客户终于暴露。
     经过两个多月协商新华终于答应给我增加一部分利息,但是没有达到预期,最终给我4%每年利息。少收入4万元。新华保险还要与我签一个保密协议,我在合同上写明10天到帐可以,在多次催促下过了10天才到账...其中与新华保险的各种交涉就不说了,前后二个多月,只是跟你推、拖、拉,绕圈子,推卸责任。希望大家以后多长个心眼,不要再步入后尘。其中的苦与郁闷和无语,无法想象...。

      此次受骗群众很多,发现被骗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要坚决向保监会、银监会投诉,网上举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更为避免以后更多人被交通银行和新华人寿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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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39s7 2015-12-15 21:42:38 显示全部楼层
青岛交通银行与新华人寿保险销售红双喜保利盈产品坑害储户

       反映一个交通银行青岛银川路支行和新华人寿保险联合欺骗客户事情,2010年在交通银行,通过工作人员XXX相劝,买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红双喜保利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当时X承诺5万5年到期利息与各银行理财产品一样按5%到期是1.5万利息,我知道银行工作人员卖保险产品个人提成高,王八蛋说买银行理财产品跟保险理财产品收益都差不多,我出于对交通银行的信任和也知道卖保险产品个人多挣提成,就帮她这个忙,谁能想到一个人模狗样的人会是个为了私利而不顾储户利益的“骗子”。在她的介绍下,买了一份保险理财产品,一点保险项目也没有。因为信任,接下来的签字肯定都不会去看具体细则(那么多细小文字,正常情况大家都不会去看吧),所以一一签了下来。一年后,不断有被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骗的到新闻媒体投诉,新华人寿因为多次骗人被青岛电视台曝光,我打电话问王八蛋新华人寿保险骗人怎么回事,她说咱们买的跟电视台曝光不一样。
可是现在5年到期利息只有6千,年收益只有2.3%,远远低于理财产品一般银行5%,跟电视台曝光一样,我找王八蛋,这个无赖己在交通银行干不下去辞职了,估计骗人太多没脸干不下去了,跑中信去继续骗人了。竟然说本没有赔上吧,太不要脸了,无徳员工谁用谁倒霉,交行和新华保险联合欺负客户终于暴露。
     经过两个多月协商新华终于答应给我增加一部分利息,但是远没有达到预期,最终给我4%每年利息。新华保险还要与我签一个保密协议,我在合同上写明10天到帐可以,在多次催促下过了10天才到账...其中与交通银行和新华保险的各种交涉就不说了,前后二个多月,只是跟你推、拖、拉,绕圈子,推卸责任,希望大家以后多长个心眼,不要再步入后尘。其中的苦与郁闷和无语,无法想象...。
        偶然发现原来银川路秦h行长调到镇江北路当行长,提及此事一点谦意也没有,太缺德,大家以后小心点她。

      此次受骗群众很多,发现被骗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要坚决向保监会、银监会投诉,网上举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更为避免以后更多人被交通银行和新华人寿骗。谢谢


莫让“存单变保单”
来源:河南日报农村版  2015年07月14日
基层呼声□何虹魏永军

近年来,“存单变保单”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存单变保单”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致使纠纷多有发生,给金融行业的信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是具有欺骗性,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银行和保险公司往往利用储户缺乏金融常识的弱点,极力夸大保险产品的优点,误导其将存款转变为购买保险产品。银行、保险公司的行为具有较大的欺骗性,违反了《合同法》、《民法通则》有关民事主体公平、平等的原则,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二是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银行销售人员应将载有姓名、照片、资格证书编号等内容的工作牌置放于显著位置,并应主动明确告知投保人其所购买的产品为保险产品。储户误以为穿着银行工作服的保险人员就是银行职员,消费者以为办理的就是存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是破坏了金融机构的信誉。从“存单变保单”现象来看,往往都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具有很强的目的性,主观上具有一定的故意性,个别银行在大厅安置的“引导员”、“大堂助理”实为保险人员。在利益的驱动下,少数银行机构利益让位于诚信,并且误导的是老人和家庭妇女,对银行、保险公司的信誉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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